售電業務許可明確配電區域劃分

發布時間:2016-12-27瀏覽次數:5151

日前,國家能源局印發《關於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(供電類)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。《通知》明確,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提交電力業務許可申請前,應當取得配電區域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。

  《通知》要求,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,應當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(供電類),並接受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。

 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正式經營配售電業務前,應當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(供電類),取(qu)得(de)許(xu)可(ke)後(hou)方(fang)可(ke)從(cong)事(shi)相(xiang)關(guan)電(dian)力(li)業(ye)務(wu)。擁(yong)有(you)配(pei)電(dian)網(wang)運(yun)營(ying)權(quan)的(de)售(shou)電(dian)公(gong)司(si)需(xu)要(yao)從(cong)事(shi)競(jing)爭(zheng)性(xing)售(shou)電(dian)業(ye)務(wu)的(de),應(ying)當(dang)在(zai)交(jiao)易(yi)機(ji)構(gou)注(zhu)冊(ce)前(qian)取(qu)得(de)電(dian)力(li)業(ye)務(wu)許(xu)可(ke)證(zheng)(供電類)。

  對於申請前無法達成配電區域劃分協議或意見的售電公司,《通知》要求,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配電網項目核準內容、電網實際覆蓋範圍,並綜合考慮電網結構、電網安全、供電能力、供電質量、供電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,確定配電區域。